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2014)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09:47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25日  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税〔2014〕115号  201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65~70(含) 20% 0
70~75(含) 25% 0.25
75~80(含) 30% 0.75
80~85(含) 35% 1.5
8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