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09:47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14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2014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