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09:17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010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