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09:11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历史沿革

2008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2008年1月25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

  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