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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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9月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193号  2007年9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前言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10月正式印发以来,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已陆续在各地试行。

  按照《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要求,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和修订工作。经过严格评审,制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共新增和修订345个项目,其中新增204项,修订141项。

  新增项目均按项目编码顺序赋予了新的编码。修订项目是对《项目规范》中部分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所有修订项目的编码不变。《项目规范》中临床诊疗类的“临床各系统诊疗“与“手术治疗“的总说明也做了相应修改。

  附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