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事业部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09:08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历史沿革

2007年2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事业部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26号  2007年2月16日  执行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近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明确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事业部(以下简称内蒙事业部)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蒙事业部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内蒙事业部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应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定的面积以及正在申请但尚未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定的面积,不应以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标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面积。

  二、关于内蒙事业部能否继续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原油田原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慈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的规定,中原油田及其所属单位(含内蒙事业部)可继续享受《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88号)中明确的有关优惠政策。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