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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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6号  2007年1月26日  执行

正文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2006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2170万元和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1、附件2),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1.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2.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