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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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17号  2007年12月7日  执行

正文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