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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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7号  2007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07年1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7号  2009年12月31日  废止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