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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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8月2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53号 2018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综合考虑“其他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等情况,作如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在本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