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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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7月16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2026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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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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