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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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外资总部型机构的资金奖励优惠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外资总部型机构的资金奖励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的免税商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将免税进口商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的免税商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将免税进口商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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