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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 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 ||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 |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 ||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见附件1)。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将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与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见附件1)。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将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与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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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特殊境外机构投资者。 | (一)关于特殊境外机构投资者。 | ||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开展货币互换、境外银行提供清算或者结算服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俄罗斯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购售业务,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有关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0〕10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 |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开展货币互换、境外银行提供清算或者结算服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俄罗斯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购售业务,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有关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0〕10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俄罗斯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人民币对卢布交易人民币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222号)等规定执行。 | ||
上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从事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开立其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可撤销原已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 | 上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从事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开立其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可撤销原已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人民币转账结算,开户证明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与普通境外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一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开户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 | ||
上述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述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50行: | 第50行: | ||
(二)关于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二)关于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 | ||
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 | 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 ||
基本存款账户用于人民币日常转账结算,开户证明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与普通境外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一致。 | 基本存款账户用于人民币日常转账结算,开户证明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与普通境外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一致。 | ||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贷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按照《[[ |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贷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 ||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等事宜的批复]]》(银复〔2005〕9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及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等相关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开户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其中,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 |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等事宜的批复]]》(银复〔2005〕9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及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等相关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开户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其中,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 | ||
境外机构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者临时存款账户的,如目前无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可继续使用该账户,无需做销户处理;如需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可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 | 境外机构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者临时存款账户的,如目前无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可继续使用该账户,无需做销户处理;如需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可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 ||
(三)关于境外边贸企业。 | (三)关于境外边贸企业。 | ||
周边国家从事边境贸易的企业应当按照《[[ | 周边国家从事边境贸易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收支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8〕26号)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开立人民币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规定不再适用。 | ||
境外边贸企业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如目前无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可继续使用该账户,无需做销户处理;如需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可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 | 境外边贸企业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如目前无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可继续使用该账户,无需做销户处理;如需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可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 ||
三、关于清理核实已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 三、关于清理核实已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 ||
(一)对于2010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前,境外机构因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照《[[ | (一)对于2010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前,境外机构因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核实,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 ||
1.境外机构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境外机构以书面方式确认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将书面确认函、需补充的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1.境外机构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境外机构以书面方式确认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将书面确认函、需补充的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