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2026):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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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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