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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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规字〔2026〕2号),我们制定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暂定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规字〔2026〕2号),我们制定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反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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