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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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2月11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人社规字〔2026〕5号  2026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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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山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山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40行: 第40行:
  第八条 省级人社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适应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和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加快推进经办、征管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线上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缩短时限,确保业务办理规范便捷、优质高效。
  第八条 省级人社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适应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和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加快推进经办、征管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线上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缩短时限,确保业务办理规范便捷、优质高效。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平台企业首次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应当自参加试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平台企业总部向全国信息平台报送职业伤害保障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地址、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全国信息平台将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至省级集中系统,由省级经办机构为平台企业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
  第九条 平台企业首次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应当自参加试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平台企业总部向全国信息平台报送职业伤害保障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地址、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全国信息平台将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至省级集中系统,由省级经办机构为平台企业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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