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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 |||
3.变更登记(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
(1)变更名称: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
(2)变更地址(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地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 |||
(3)变更负责人:提交负责人的任免文件、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 |||
(4)变更经营范围:提交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当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 |||
(5)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 |||
(6)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 |||
(7)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4.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注: | |||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 |||
2.第3项中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具体要求见“【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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