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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22行: | 第522行: | ||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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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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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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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教育费附加 | |||
地方教育附加 | |||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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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 | |||
当期新增投资额 | |||
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 | |||
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 |||
|| 5—7 || 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 |||
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 |||
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 |||
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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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用于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使用情况 | |||
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
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
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
|| 8—10 || 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 |||
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
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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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费)依据修改原因 其他修改原因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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