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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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表D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对照表'''</center>
<center>'''表D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对照表'''</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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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 一级类 || 二级类
|-
| rowspan="7"|05湿地 || 0501森林沼泽
|-
|  || 0502灌丛沼泽
|-
|  || 0503沼泽草地
|-
|  || 0504其他沼泽地
|-
|  || 0505沿海滩涂
|-
|  || 0506内陆滩涂
|-
|  || 0507红树林地
|-
| rowspan="5"|17陆地水域 || 1701河流水面
|-
|  || 1702湖泊水面
|-
|  || 1703水库水面
|-
|  || 1704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
|-
|  || 1705沟渠
|-
| 浅海水域 || 注:浅海水域指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永久性水域。
|}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界定的“湿地”,包括“05湿地”的7个二级地类和“17陆地水域”中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以及浅海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界定的“湿地”,包括“05湿地”的7个二级地类和“17陆地水域”中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以及浅海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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