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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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11月22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234号  2023年11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2020年11月,部印发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分类指南》试行三年来,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建立健全统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制度,推进“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全面规范自然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根据《分类指南》试行情况,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以及更好满足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需求,部决定对《分类指南》予以修订并正式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明确各类型含义,统一国土调查、统计和规划分类标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督察、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1.3【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体现耕地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

  1.4【分类规则】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下列规则:

  1.4.1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进行归纳、划分,反映国土空间利用的基本功能,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需要。

  1.4.2用地用海分类设置不重不漏。当用地用海用岛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1.5【使用原则】用地用海分类应符合下列使用规则:

  1.5.1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1.5.2全国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

  1.5.3国土调查工作中,为满足年度考核管理的需要,用途改变过程中,未达到新用途验收或变更标准的,按原用途确认。国土开发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验收工作中有细化地类认定要求的,从其相关要求认定地类。

  1.5.4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具体使用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1.5.5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用岛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1.5.6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确定用地用海用岛的混合利用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用地用海分类

  2.1【用地用海分类】用地用海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本指南共设置24个一级类、113个二级类及140个三级类;其分类名称、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各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表2.1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1 耕地 0101 水田
0102 水浇地
0103 旱地
02 园地 0201 果园
0202 茶园
0203 橡胶园地
0204 油料园地
0205 其他园地
03 林地 0301 乔木林地
0302 竹林地
0303 灌木林地
0304 其他林地
04 草地 0401 天然牧草地
0402 人工牧草地
0403 其他草地
05 湿地 0501 森林沼泽
0502 灌丛沼泽
0503 沼泽草地
0504 其他沼泽地
0505 沿海滩涂
0506 内陆滩涂
0507 红树林地
06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0601 农村道路 060101 村道用地
060102 田间道
0602 设施农用地 060201 种植设施建设用地
060202 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060203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07 居住用地 0701 城镇住宅用地 070101 一类城镇住宅用地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070103 三类城镇住宅用地
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703 农村宅基地 070301 一类农村宅基地
070302 二类农村宅基地
0704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0802 科研用地
0803 文化用地 080301 图书与展览用地
080302 文化活动用地
0804 教育用地 080401 高等教育用地
080402 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080403 中小学用地
080404 幼儿园用地
080405 其他教育用地
0805 体育用地 080501 体育场馆用地
080502 体育训练用地
0806 医疗卫生用地 080601 医院用地
080602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080603 公共卫生用地
0807 社会福利用地 080701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080702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080703 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
080704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
09 商业服务业用地 0901 商业用地 090101 零售商业用地
090102 批发市场用地
090103 餐饮用地
090104 旅馆用地
090105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902 商务金融用地
0903 娱乐用地
0904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10 工矿用地 1001 工业用地 100101 一类工业用地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002 采矿用地
1003 盐田
11 仓储用地 1101 物流仓储用地 11010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2 储备库用地
12 交通运输用地 1201 铁路用地
1202 公路用地
1203 机场用地
1204 港口码头用地
1205 管道运输用地
1206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1207 城镇村道路用地
1208 交通场站用地 120801 对外交通场站用地
120802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120803 社会停车场用地
120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13 公用设施用地 1301 供水用地
1302 排水用地
1303 供电用地
1304 供燃气用地
1305 供热用地
1306 通信用地
1307 邮政用地
1308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1309 环卫用地
1310 消防用地
1311 水工设施用地
1312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401 公园绿地
1402 防护绿地
1403 广场用地
15 特殊用地 1501 军事设施用地
1502 使领馆用地
1503 宗教用地
1504 文物古迹用地
1505 监教场所用地
1506 殡葬用地
1507 其他特殊用地
16 留白用地
17 陆地水域 1701 河流水面
1702 湖泊水面
1703 水库水面
1704 坑塘水面
1705 沟渠
1706 冰川及常年积雪
18 渔业用海 180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1802 增养殖用海
1803 捕捞海域
1804 农林牧业用岛
19 工矿通信用海 1901 工业用海
1902 盐田用海
1903 固体矿产用海
1904 油气用海
1905 可再生能源用海
1906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20 交通运输用海 2001 港口用海
2002 航运用海
2003 路桥隧道用海
2004 机场用海
2005 其他交通运输用海
21 游憩用海 2101 风景旅游用海
2102 文体休闲娱乐用海
22 特殊用海 2201 军事用海
2202 科研教育用海
2203 海洋保护修复及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2204 排污倾倒用海
2205 水下文物保护用海
2206 其他特殊用海
23 其他土地 2301 空闲地
2302 后备耕地
2303 田坎
2304 盐碱地
2305 沙地
2306 裸土地
2307 裸岩石砾地
24 其他海域

  2.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相应的用地分类名称、代码应符合表2.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及其名称、代码的规定;各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城镇村庄内部尚未建设的土地,按《用地用海分类》调查确定地类,分别纳入所在的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和村庄用地(以下简称“城镇、村庄用地”)统计。

表2.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及其名称、代码

  2.3【地下空间用途分类】地下空间用途分类的表达方式,应对照表2.1的用地类型并在其代码前增加UG字样(同时删除用地字样),表达对应设施所属的用途;当地下空间用途出现表2.1中未列出的用途类型时,应符合表2.3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的规定;各类补充分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表2.3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

  2.4【细分规定】本指南在使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制定用地用海分类实施细则;涉及用地用海类型续分的,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本指南用地用海分类未展开二级类的一级类、未展开三级类的二级类、以及三级类,可进一步展开细分。

  2.4.2本指南现有用地分类未设置复合用途,使用时可根据管理实际需求,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增设土地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型及其详细规定。

附录A

  用地用海分类的名称、代码和含义应符合表A的规定。

表A 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

附录B

用地用海分类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代码、名称及其含义应符合表B的规定。

表B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代码、名称及和含义

  备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统计口径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相关技术要求,包括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07、08、09、10、11、14、15各地类,12(不包括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3(不包括1311)相关二级类,以及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附录C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应关系应符合表C的规定。

表C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备注:

  1.一级类不带“*”表示包括其下全部二级类,“二级类名称”栏不再逐一列出;一级类带“*”表示只包括“二级类”栏下所列二级类。

  2.带“★”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参见附录B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代码、名称和含义。

附录D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对应关系应符合表D的规定。

表D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保护法》界定的“湿地”,包括“05湿地”的7个二级地类和“17陆地水域”中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以及浅海水域。

  备注:在集成浅海水域专项调查成果前,暂以海洋基础测绘成果中的零米等深线及5米、10米等深线插值推算结果认定浅海水域面积。

附录E

  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含义应符合表E的规定。

表E 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和含义

附录F

表F 用地用海分类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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