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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
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 |||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5.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 |||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
6.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 |||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 | |||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 |||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
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
注: | |||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4】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5】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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