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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2.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合并(分立)产生变化的,公司在申请该股东变更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 |||
1.《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股东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后原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 | |||
3.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股东公司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股东公司设立证明;公司的股东合并(分立)后仍然存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提交股东公司变更证明。 | |||
4.本规范第2项或第3项材料未明确载明公司的股东合并(分立)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公司关于合并(分立)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的复印件(已载明相关情况的,无需提交)。 | |||
5.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 |||
6.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
7.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
注: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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