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95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2行: | 第2行: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7年7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年7月1日 执行 | 2017年7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年7月1日 执行 | ||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正文= | =正文= | ||
| 第8行: | 第12行: | ||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 ||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