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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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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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年7月1日  执行
2017年7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年7月1日  执行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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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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