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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做好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做好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 ||
一、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作出修改 | |||
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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