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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行: | 第18行: | ||
“个体工商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个体工商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作出修改 | |||
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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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三、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 |||
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
| 第44行: | 第44行: | ||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四、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作出修改 | |||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主体”。 |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主体”。 | ||
| 第72行: | 第72行: | ||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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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N]][[Category: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Category:2025|N]][[Category: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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