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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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行: 第18行:
  “个体工商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作出修改
  二、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30行: 第30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三、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44行: 第44行: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作出修改
  四、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主体”。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主体”。
第72行: 第72行: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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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N]][[Category: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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