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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 财政部 | 2013年9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73号 2013年1月1日 执行 | ||
2013年9月29日 财政部 | 2013年9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73号 2015年12月31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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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 |||
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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