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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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2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  ——  2016年5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金融保险业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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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收入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应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收入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收入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应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收入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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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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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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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要求,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要求,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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