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55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2行: | 第2行: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5月2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  ——  2016年5月20日  执行  | 2016年5月2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  ——  2016年5月20日  执行  | ||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  2016年10月11日  条款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 第9行: | 第15行: | ||
<center>'''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center>  | <center>'''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center>  | ||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 ||
| 第57行: | 第64行: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
  '''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 |||
  '''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可申请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为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分类申请汇总代开上述发票'''。  | |||
  '''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 ||
| 第91行: | 第98行: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 ||
  '''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要求,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 |||
  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