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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2月7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办〔2020〕8号  2020年2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法院:    为规范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的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工作,现将《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center>'''全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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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实施办法'''</center>  | <center>'''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实施办法'''</center>  | ||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的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工作,确保上缴物资的保值、增值,根据《[[  |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的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工作,确保上缴物资的保值、增值,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资产上缴省级国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晋高法〔2019〕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的罚没物资的移交处置工作。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的罚没物资的移交处置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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