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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企合作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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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行: | 第721行: | ||
6.3.3.5 村民(被拆迁人)取得复建物业 | 6.3.3.5 村民(被拆迁人)取得复建物业 | ||
村民受让房屋,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 | 村民受让房屋,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处理。 | ||
6.4模式之四:土地整理后回购物业 | 6.4模式之四:土地整理后回购物业 | ||
第765行: | 第765行: | ||
二、契税 | 二、契税 | ||
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 | 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 ||
三、企业所得税 | 三、企业所得税 | ||
第843行: | 第843行: | ||
三、契税 | 三、契税 | ||
F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分成物业,属于征地的补偿。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 | F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分成物业,属于征地的补偿。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 ||
四、企业所得税 | 四、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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