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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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和有利于提升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水平的原则,对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会同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综合排名有关事宜应当在国债承销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和有利于提升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水平的原则,对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会同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综合排名有关事宜应当在国债承销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五章 退出与增补===
===第五章 退出与增补===
  第十八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协议。
  第十八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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