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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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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行: | 第106行: |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专家评审方式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专家评审方式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涉及储蓄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涉及记账式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证监会。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涉及储蓄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涉及记账式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证监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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