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  国函〔2025〕57号  2025年6月2日  执行 2025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  国函〔2025〕57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授权审批土地征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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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 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 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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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土地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 || 土地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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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 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事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 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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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6]][[Category: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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