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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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简介=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吨柴油 = 1176升柴油   注意: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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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税率=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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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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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  
| 柴油 || 0.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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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铅汽油 || 0.28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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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铅汽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柴油 || 0.8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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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铅汽油 || 1.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 ||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 柴油 || 0.9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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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铅汽油 || 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 ||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 柴油 || 1.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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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 || 1.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柴油 || 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今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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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 || 1.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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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 || 1.5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2023年6月29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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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烷基化油(异辛烷) || 1.5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2023年6月30日至今 ||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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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计算=
=计算=
==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以外购的已税汽油为原料生产的已税汽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外购的已税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汽油数量 + 本期外购汽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汽油数量) × 1.52元/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本期外购柴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1.1.2元/升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为原料生产的已税汽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数量) × 1.52元/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1.2元/升


==进口环节==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1.52元/升
  应纳税额 = (柴油关税完税价格 + 柴油关税税额) × 1.2元/升


=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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