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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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行: 第288行:
|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按次计算) || 5分
|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按次计算)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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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4.核定征收 || 020401.日常管理中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次计算) || 11分
| 0204.核定征收 || 020401.日常管理中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次计算) || 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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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行: 第379行:
| rowspan="8"|0501.纳税评估信息 || 05010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
| rowspan="8"|0501.纳税评估信息 || 05010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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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102.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050102.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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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103.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
| 050103.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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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104.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050104.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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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105.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1分
| 050105.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1分
第395行: 第395行:
| rowspan="8"|0502.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 || 050201同050101 || 1分
| rowspan="8"|0502.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 || 050201同050101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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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2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0502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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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203同050103 || 3分
| 050203同050103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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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2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0502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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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205同050105 || 1分
| 050205同050105 || 1分
第429行: 第429行:
| rowspan="7"|06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 || 060301同050101 || 1分
| rowspan="7"|06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 || 060301同050101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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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3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0603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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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303同050103 || 3分
| 060303同050103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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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3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0603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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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305同050105 || 1分
| 060305同050105 || 1分
第547行: 第547行:
| 29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colspan="5"|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29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colspan="5"|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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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30 || rowspan="3"|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sup>※</sup> || rowspan="3"|050107
| rowspan="3"|30 || rowspan="3"|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sup>※</sup> || rowspan="3"|050107、050207、060307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含)内足额补缴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050207
 
060307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含)内足额补缴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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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至180日(含)内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至180日(含)内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第559行: 第553行: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180日后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180日后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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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的<sup>※</sup> || 060101
| rowspan="3"|31 || rowspan="3"|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的<sup>※</sup> || 060101、060102、060103、060104 || 直接判D || colspan="5"|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060102
 
060103
 
060104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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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1 || 直接判D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含)以下,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rowspan="2"|060201 || rowspan="2"|直接判D || colspan="5"|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含)以下,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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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以上,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以上,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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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sup>※</sup> || 060501 || 直接判D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32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sup>※</sup> || 060501 || 直接判D || colspan="5"|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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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sup>※</sup> || ——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33 ||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sup>※</sup> || —— || 直接判D || colspan="5"|已纠正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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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Category:2025|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纳税缴费信用]][[Category: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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