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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 | ==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 | ||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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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 2014年7月1日 | | 4 ||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 2014年7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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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2018年7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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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 2016年8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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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4年第41号 || 2024年12月25日 || 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4年第41号 || 2024年12月25日 || 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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