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11
个编辑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2020年12月1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2个用户的3个中间版本) | |||
| 第62行: | 第62行: | ||
五、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划分标准及征收 | 五、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划分标准及征收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转让的商品房,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 |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确认方式: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确认方式: | ||
| 第130行: | 第130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20|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云]][[Category: | [[Category:2020|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云]][[Category: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清算核定征收率|云]]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