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第697行: 第697行: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对于本制度已规定的一级科目编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对于本制度已规定的
一级科目编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
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
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
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
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
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
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
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
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
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
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
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25,167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