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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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特定日期的
  第八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
书面文件。
第八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
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
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
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
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
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
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
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
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八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
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
(二)这种变更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可靠、更相关地反映民间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
  第八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
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会计政策,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
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
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
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八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
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
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
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
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
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
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
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
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
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
  第八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
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
耗金额进行调整。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
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八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报告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
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的,应当按照其对收入、费用的影响数
或者累积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净资产项目,并调整其他相
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的,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
目的期初数。经上述调整后,视同该差错在差错发生的期间已经得到
更正。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现的使本期编制的报表不
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差错的
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过去、现在
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通常情况下,
导致差错的交易或者事项对报表某一具体项目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
金额占该类交易或者事项对报表同一项目的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
则认为金额比较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
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本报告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其影响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数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八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
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八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及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
明。
(二)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
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包括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名称、设立时间、负责人情况等。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六)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
情况的说明。
(七)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
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八)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九)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
  第八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十)文物资源(包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文物资源)类型、数
量、来源等情况的说明。
(十一)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十二)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
包括名称、股份取得方式、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及出资时
间、持股比例情况等。
(十四)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
权投资情况的说明,包括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
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前未
获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的,可按估计值披露,
同时注明为估计值,并在下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实际值)
等。
(十五)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
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十六)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的说明。
(十七)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八)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
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
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十九)发生的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
(二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
联方:
(一)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
单位;
(二)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
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
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
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
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
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
表)机构负责人等;
(七)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二)这种变更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可靠、更相关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中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
  会计政策,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
 
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
  第八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
 
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八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报告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的,应当按照其对收入、费用的影响数或者累积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净资产项目,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的,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经上述调整后,视同该差错在差错发生的期间已经得到更正。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现的使本期编制的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差错的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通常情况下,导致差错的交易或者事项对报表某一具体项目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金额占该类交易或者事项对报表同一项目的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本报告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其影响数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八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八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及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设立时间、负责人情况等。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六)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七)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八)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九)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十)文物资源(包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文物资源)类型、数量、来源等情况的说明。
 
  (十一)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十二)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包括名称、股份取得方式、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及出资时间、持股比例情况等。
 
  (十四)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的说明,包括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前未获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的,可按估计值披露,同时注明为估计值,并在下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实际值)等。
 
  (十五)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十六)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的说明。
 
  (十七)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八)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十九)发生的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二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一)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七)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
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十一条 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
料: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情况、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
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
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
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
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
  第九十一条 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
 
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情况、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计师签名并盖章。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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