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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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十一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
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未来事
项是否发生不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范围内。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
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
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
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二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预
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
入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
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本
组织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津
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四)应交税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
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
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六十三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
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
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
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
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
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四)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预计负债外
的长期负债。
第六十五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六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
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
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六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
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
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
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
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
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
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等所设置的,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关于资产使
用的要求更具体明确的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
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
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
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十八条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限
制,使用时按照实际用于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金额计入相
关限定性费用,期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十九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
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认为限制已经完全解除:
(一)设置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或时间限制已经解除;
(二)设置的用途限制已经解除。
第七十条 对于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撤销
对限定性净资产所设置限制的,应当在撤销时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
产。
第七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注册资金,其使用受到时间
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
没有受到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
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用净资产转增注册资金,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
变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收入===
第七十二条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
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
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
售收入、投资收益、总部拨款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区分不同收入类型,按照项目、服务或业务大类
进行核算和列报。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
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
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
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
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
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该补助是无偿的,不需要向政府交付
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
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
益。
(七)总部拨款收入是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其总部取得
的拨款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
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总部拨款收入之外的
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八)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如存款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七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
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
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
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
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下同时满
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
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服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
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服务,应当在完成服务时确认
收入;
2.如果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
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
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
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
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
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
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
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
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
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果由于捐赠方或法律
法规限制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的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
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
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并相应冲减收入;如果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
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七十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
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
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
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
资收益、总部拨款收入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
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
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记入
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七十五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
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
产。
===第六章 费用===
第七十六条 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
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
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筹资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
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
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
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
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税金及附加,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三)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
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社会保障费、残保金、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
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
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
和因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应偿还的受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等。
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理事会
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四)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
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
资产有关的费用。
(五)资产减值损失,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
备所形成的损失。
(六)所得税费用,是指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非营利组
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
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
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
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
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七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费用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
区分为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
则所确认的相关费用为限定性费用;除此之外,为非限定性费用。
第七十九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费用结转
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
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特定日期的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
书面文件。
第八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
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
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
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
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
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
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
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
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八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
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
(二)这种变更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可靠、更相关地反映民间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
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
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会计政策,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
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
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
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八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
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
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
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
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
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
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
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
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
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
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
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
耗金额进行调整。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
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八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报告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
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的,应当按照其对收入、费用的影响数
或者累积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净资产项目,并调整其他相
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的,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
目的期初数。经上述调整后,视同该差错在差错发生的期间已经得到
更正。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现的使本期编制的报表不
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差错的
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过去、现在
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通常情况下,
导致差错的交易或者事项对报表某一具体项目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
金额占该类交易或者事项对报表同一项目的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
则认为金额比较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
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本报告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其影响
数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八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
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八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及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
明。
(二)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
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包括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名称、设立时间、负责人情况等。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六)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
情况的说明。
(七)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
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八)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九)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
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十)文物资源(包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文物资源)类型、数
量、来源等情况的说明。
(十一)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十二)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
包括名称、股份取得方式、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及出资时
间、持股比例情况等。
(十四)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
权投资情况的说明,包括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
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前未
获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的,可按估计值披露,
同时注明为估计值,并在下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实际值)
等。
(十五)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
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十六)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的说明。
(十七)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八)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
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
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十九)发生的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二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
联方:
(一)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
单位;
(二)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
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
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
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
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
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
表)机构负责人等;
(七)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
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
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
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
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
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十一条 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
料: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情况、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
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
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
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
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
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
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
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
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 2004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 号)、2020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 号)同时废止。
附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对于本制度已规定的
一级科目编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
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
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
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
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
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
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
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
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
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
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
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科目编号 !! 名称
|-
|rowspan="3"|一、资产类
|-
| 1 || 1001 || 现金
|-
| 2 || 1002 || 银行存款
|-
| 3 || 1009 || 其他货币资金
|-
| 4 || 1101 || 短期投资
|-
| 5 || 1102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center>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
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
实际存入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
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
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
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
他应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
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
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制期
|-
| 会民非 || 01表 || 资产负债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 会民非 || 02表 || 业务活动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 会民非 || 03表 || 现金流量表 || 年度报告
|}
</center>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
产的情况。
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
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
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
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
内。
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库存现金、
存放银行的各类款项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
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
币资金且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还应当扣减“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受
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能够
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
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未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坏
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预付账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或者
服务供应单位等的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
额填列。
(5)“存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
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
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
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
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
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待摊费用”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将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或其他长期投资。本项目
应当根据“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将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余额和其他长期投资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 1 年以内(含 1 年)到
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和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
金额填列。
(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流动
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
析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
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9)“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流动资
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货币资金”、“短期投资”、
“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一年内
到期的长期投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
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
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1)“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
应当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
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再减去将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余额的金额填列。
(12)“其他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变现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
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再
减去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其他长期投资余额的金额填列。
(13)“长期投资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长期投
资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
投资”、“其他长期投资”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
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已计提的
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
科目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有)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5)“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各项未完工
程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毁
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
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
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
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7)“固定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
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8)“文物资源”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
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本项目应当根据“文物资源”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
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无形资产已计提的
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无形资产净值”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的账面
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
销”科目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有)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
填列。
(20)“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发生但
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
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本项目
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非流
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投资合计”、“固定资产合计”、“文物资源”、“无形资产净值”、“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2)“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
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
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
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且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
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还应当加上“现金”、“银行存款”、“其
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23)“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资产的总计
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
“受托代理资产”项目金额的总计数填列。
(24)“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等借入的、尚未偿还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票
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6)“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
职工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
列;如果“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7)“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
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
“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28)“预收账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
买单位等预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29)“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
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提费用”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3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承
担的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偿还的长期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
长期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金额分析
填列。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流动
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如果其他流动负债金额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其内容和金额。
(32)“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流动负
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短期借款”、“应付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预提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息。本项
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各种长
期应付款,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本项目应当根据
“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到
期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5)“预计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
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
期末余额填列。
(36)“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长期
负债项目之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
减去其中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其他长期负债余额后的金额
分析填列。如果其他长期负债金额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
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37)“长期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长期负
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其他长期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8)“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
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
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负债的合计
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
“受托代理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40)“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非
限定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
期末余额填列。
(41)“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限定
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
额填列。
(42)“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净资产的
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
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43)“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负
债和净资产的总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
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业务活动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
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季度、
半年度等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季度数”、“本
半年度数”等本中期数栏,反映各项目本中期的实际发生数。在提供
上年度比较报表时,应当增设可比期间栏目,反映可比期间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业务活动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
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业务活动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
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度可比期间栏目内。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
实际发生数。
本表“非限定性”栏反映本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数、本期
费用的实际发生数和本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
额;本表“限定性”栏反映本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数和本期由限
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以“-”号填列)。在提供
上年度比较报表项目金额时,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栏目的金额可以合并
填列。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
发生额填列。
(2)“会费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
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会费收入”科目的发生
额填列。
(3)“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
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提
供服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4)“政府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
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政
府补助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5)“商品销售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
所形成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发生额
填列。
(6)“总部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
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总部拨款收入”科目的发
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各种方式对外
投资所取得的投资净损益。本项目应当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
发生额填列;如果为借方发生额,则以“-”号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收入项目
之外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
生额填列。
上述各项收入项目应当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别填列。
(9)“业务活动成本”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
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本项目
应当根据“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
的业务等具体情况,按照“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发生
额填列业务活动成本的各组成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列报“设立慈善信托
支出”项目,按照“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中“设立慈善信托支出”明
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0)“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发生
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税金及附加”的发生
额填列。
(11)“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
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管理费用”科目
的发生额填列。
(12)“筹资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
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
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
收益)等。本项目应当根据“筹资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民间非
营利组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核算募捐成本的,应当在
“筹资费用”项目下列报“募捐成本”项目,按照“筹资费用”科目
中“募捐成本”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3)“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
额填列。
(14)“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
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
“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5)“其他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费用项目
之外发生的其他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上述各项费用项目应当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别填列。
(16)“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
营利组织当期从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
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
列。
(17)“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
营利组织当期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
当根据“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
列。
(18)“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
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净资产变动额”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净资产
变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收入合计”项目的金额,减去“费
用合计”项目的金额,再加上“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项
目的金额后填列。
三、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
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2.本表所指的现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
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
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
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指
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包含现金等价物)。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
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果改变划分标准,应当视为会计政策变
更。民间非营利组织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披露。
3.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表所指的现金流
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4.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采用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
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业务活动表收入和费用数据基础
上,通过调整存货和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投资以
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5.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
行存款”、“捐赠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取会费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
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会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
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
款”、“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
商品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
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的
记录分析填列。
(5)“政府补助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
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
“现金”、“银行存款”、“政府补助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
营利组织收到的除以上业务之外的现金,包括直接计入净资产的注册
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其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
组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出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
据“现金”、“银行存款”、“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
列。
(8)“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
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
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记录分
析填列。
(9)民间非营利组织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职工薪酬等,在本
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中反映。
(10)“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
利组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业
务活动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各项税费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
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
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税金及附加”、“现
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
营利组织除上述项目之外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
“其他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出
售、转让或者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之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而收
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投资收回的股利、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
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
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等科目的记录
分析填列。
(14)“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
织因对外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被投资单位分回利润
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
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收回的现
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
动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之后的
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
险赔款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
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
营利组织除上述各项之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现
金流入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
“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
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
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
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
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
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进
行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之外的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
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
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
营利组织除上述各项之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
其他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
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0)“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举借各
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
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1)“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
营利组织除上述项目之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其他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
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以
现金偿还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
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3)“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
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
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筹资费用”等科目的记录
分析填列。
(24)“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
营利组织除上述项目之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融
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
存款”、“长期应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5)“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
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所属分支机构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
用的现金流量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本表“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的
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26)“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
织本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业务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的金额合计填列。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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