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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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224号  2015年11月30日  执行

2019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9〕85号  2019年8月16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关于定期更新《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安排,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对纳税服务规范进行了调整,形成了纳税服务规范2.3版。现将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附件1)和修改情况表(附件2)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地做好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的宣传资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无法通过公文系统接收附件的单位,请通过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和服务规范管理处/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2.3版下载。

  联系人:钱晟,联系电话:010-63418672

  附件:

  1.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

  2.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修改情况表

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

1税务登记规范

  税务登记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9项23个事项。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按时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主动获取工商、质监等部门登记信息,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及时纳入登记管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1.2变更登记

1.2.1—006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变更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2)纳税人提出变更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2.2—007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税务变更登记预申请服务。

  (2)纳税人提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由受理方办理,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9“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事项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1.9.1—243补充信息采集

【业务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具体情形,分别采集补充信息并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①纳税人首次办理除申报纳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外的涉税事宜时,采集办税人员和行业等补充信息,如委托税务代理的,还应采集税务代理人信息。

  ②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纳税事项时,应采集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其他补充信息。

  ③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的,应采集全部补充信息。

  (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补充信息。补充信息全部采集完毕后,打印补充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将打印的补充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经签章确认的补充信息。

  (3)办税服务厅在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预采集信息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

  (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后,由受理方向另一方传递补充信息,另一方税务机关无需在此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9.2—244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变更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受理并录入变7更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并打印相关变更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可将打印的变更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签章确认的变更信息。

  (3)办税服务厅采集变更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预采集变更信息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

  (2)纳税人提出办理信息变更,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变更信息,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9.3—245开具清税证明

【业务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清税申报表》3份。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

  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清税申报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税务认定规范

  税务认定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税务资格登记、征收方式认定等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5项33个事项。

2.4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4.4—041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

【业务描述】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2份

  (2)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基本流程】同“2.2.1—0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5其他事项认定

2.5.14—055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7。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接收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处理。

  (3)接收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免填单服务;网上预申请服务。

3发票办理规范

  发票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规范,包括5项27个事项。

3.2发票开具

3.2.4—07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3.2.5—073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3.3发票验旧

3.3.6—239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2)《“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

  (3)海关缴款书原件(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上传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在每个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反馈上月稽核比对结果。

  (2)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分别情况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提醒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办税服务厅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如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上传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办税服务厅申请数据核对。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办税服务厅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办税服务厅转下一环节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办税服务厅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申报纳税规范

  申报纳税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申报、缴纳、解缴、退还税费等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26项59个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均应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税务人员应按减免税管理规定,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备案、审批信息进行核对,在核对一致情况下,如实完整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4.1增值税申报

4.1.1—08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各3份。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报送《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5)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7)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清单。

  (9)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1)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12)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3)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4)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5)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16)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17)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18)《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19)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报税收优惠栏目。

  (3)录入申报信息,为使用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报税。

  (4)进行“一窗式”比对。

  (5)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6)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7)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2—08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各3份。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3)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4)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档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消费税申报

4.2.1—086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卷烟生产企业应报送: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次年1月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2)批发卷烟的消费税纳税人应报送: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3份(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31日)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

  (3)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5)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6)《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同“4.1.2—08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 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2—087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酒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白酒生产企业应提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3)《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同“4.1.2—08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提示白酒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报送《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3—088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6)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按月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7)《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同“4.1.2—08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4—089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小汽车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同“4.1.2—08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5—240电池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电池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同“4.1.2—08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免征消费税事项。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6—249涂料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涂料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同“4.1.2—08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免征消费税事项。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7—090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同“4.1.2—08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其他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3营业税申报

4.3.1—091营业税申报

【业务描述】

  营业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除外)。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3)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相应纳税申报表3份。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5)适用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省及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6)《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基本流程】

  同“4.1.2—08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企业所得税申报

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3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2—09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5.3—095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3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对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4—096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5—097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6—09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施指定扣缴的除外)。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3份。

  (2)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7—09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施指定扣缴的除外)。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份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5.8—10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各3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对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非居民合同网上备案。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或报送资料。

4.5.9—10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份。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6个人所得税申报

4.6.1—102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业务描述】

  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5)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分以下情形:

  ①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纳税人身份证明。

  ——投资协议。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②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③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申报、缴税服务。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6.2—103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业务描述】

  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3份。(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2)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3份。(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3份。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7房产税申报

4.7.1—104房产税申报

【业务描述】

  房产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3份。

  (2)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3份,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税源登记,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8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4.8.1—105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份。

  (2)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3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基本流程】

  同“4.7.1—104房产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税源登记,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9土地增值税申报

4.9.1—106土地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4.7.1—104房产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9.2—107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3份。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 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5)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6)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6)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7)本事项办结时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8)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0耕地占用税申报

4.10.1—108耕地占用税申报

【业务描述】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获准占用耕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提供实际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的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1资源税申报

4.11.1—109资源税申报

【业务描述】

  资源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就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3份。

  (2)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3份。

  (3)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应报关《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3份。

【基本流程】

  同“4.10.1—108耕地占用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关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2契税申报

4.12.1—110契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4.10.1—108耕地占用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契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通过与土地、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交换信息的方式提供一体化服务管理,提供免填单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3印花税申报

4.13.1—111印花税申报

【业务描述】

  印花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3份。

【基本流程】

  同“4.10.1—108耕地占用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发售印花税票;发售印花税票的,应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4车船税申报

4.14.1—112车船税申报

【业务描述】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各3份。

  ②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各3份。

  ③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④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上述第④—⑥项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不办理申报手续,不报送相应申报表。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首次申报后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免予填写表单。

  (4)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5烟叶税申报

4.15.1—113烟叶税申报

【业务描述】

  烟叶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烟叶税纳税申报表》3份。

  (2)《烟叶收购情况表》。

【基本流程】

  同“4.10.1—108耕地占用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6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4.16.1—114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3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主附税由同一税务机关管辖的可不单独申报,与主税种同时缴纳。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7基金(费)申报

4.17.1—11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3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缴纳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款。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基金,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申报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7.2—1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营业税或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各3份。

  (2)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3份。

【基本流程】

  同“4.17.1—11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缴纳税费,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申报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7.3—11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3份。

【基本流程】

  同“4.16.1—114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主附税由同一税务机关管辖的可不单独申报,与主税种同时缴纳。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申报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8定期定额户申报

4.18.1—118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份(增值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消费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3份(营业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6)《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7)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可不办理申报手续,不报送相应申报表。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7)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户可由市场主办方代为征收税款。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或固定电话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8.2—119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或固定电话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20委托代征申报

4.20.1—121委托代征申报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3份。

  (2)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受托代征方是否具有委托代征资格,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受托代征方提供申报办税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受托代征方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受托代征方,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申报服务。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1代扣代缴申报

4.21.1—122扣缴义务人申报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情况。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份。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3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申报服务。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

4.21.2—123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份。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份(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报送)。

  (3)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4)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际、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提示扣缴义务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关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1.3—124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扣缴的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申报入库。

  非居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的,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或电子信息。

  ——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电子信息。

  (2)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月度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或电子信息。

  ——年度申报报送《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份或电子信息。

  ——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电子信息。

  (3)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及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5)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提供: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3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7)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同“4.21.2—123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1.4—125扣缴车船税申报

【业务描述】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3份或电子信息。

【基本流程】

  同“4.21.2—123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

  (3)实现车船税联网征收。

4.25退(抵)税办理

4.25.2—13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业务描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报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3份。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适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出口发票。

  (7)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8)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0)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视同自产货物,还应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2)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3)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应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4)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原件。

  (15)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销售合同。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16)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7)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18)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应提供:

  ——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补充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19)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9条第(4)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

  ——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正式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21)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22)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应提供: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研发机构提供)。

  ——付款凭证(研发机构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申报电子信息是否通过预申报,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生产企业,申报时只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生产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生产企业,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3)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4)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5)审批同意的,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的地区,由确定的试点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7)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

  (3)办理时限提速至15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4)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只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4.25.3—134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业务描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报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适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8)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0)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1)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2)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应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3)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还应提供: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即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4)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正式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16)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应提供: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研发机构提供)。

  ——付款凭证(研发机构提供)。

【基本流程】

  同“4.25.2—13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申报电子信息是否通过预申报,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企业,申报时只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外贸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外贸企业,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4)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5)审批同意的,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的地区,由确定的试点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7)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

  (3)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只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5优惠办理规范

  优惠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16项30个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减税、免税,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5.1增值税优惠

5.1.1—140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办理: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办理: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2类油品相关的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4)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1.3—142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事项取消)

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增值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5)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

  (6)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

  (7)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

  (8)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

  (9)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

  (10)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

  (11)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

  (12)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5)。

  (13)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14)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15)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

  (16)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

  (17)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1)。

  (18)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

  (19)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20)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

  (21)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1)。

  (22)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

  (23)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

  (24)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

  (2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9)。

  (26)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

  (2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6)。

  (28)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4)。

  (29)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6)。

  (30)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

  (3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

  (32)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5)。

  (33)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6)。

  (34)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

  (35)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

  (36)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

  (37)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38)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0)。

  (39)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2)。

  (40)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1)。

  (41)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3002)。

  (42)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2)。

  (43)美国ABS船级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0)。

  (44)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

  (45)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

  (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

  (47)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1)。

  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48)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2)。

  (4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3)。

  (50)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4)。

  (51)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

  (5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2)。

  (5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3)。

  (54)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4)。

  (55)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2801、01042803、01042804、01045301、01045302)。

  (56)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2)。

  (57)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

  (58)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

  (59)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2)。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2消费税优惠

5.2.1—144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消费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3份。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3)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6)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9)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抽捡的书面承诺(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10)《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1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12)《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1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14)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5)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5.1.1—140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未收到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或需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除外)。

  (5)提示纳税人,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2.2—145消费税核准类优惠办理(事项取消)

5.2.3—146消费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

  (2)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1)。

  (3)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

  (4)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

  (5)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4)。

  (6)以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

  (7)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业务描述】第(1)—(6)项”消费税备案类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需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证明、检测报告的,提供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相关证明材料。

  (3)以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4)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5企业所得税优惠

5.5.1—15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7)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7)提示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5.2—15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04129999)。

  (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7)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5,)。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7)。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

  (1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

  (1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101、04129999)。

  (1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4、04129999)。

  (1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1)。

  (1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8)。

  (2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1)。

  (21)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8)。

  (2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4)。

  (2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7)。

  (2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1)。

  (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3214)。

  (26)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3206)。

  (2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3003)。

  (28)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1801、04013607)。

  (2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07)。

  (30)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3)。

  (3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4)。

  (3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5)。

  (33)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3)。

  (3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9、04129999)。

  (3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技术进步等情况)(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0)。

  (3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4年新政)(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1)。

  (3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2)。

  (38)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8)。

  (39)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1)。

  (40)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2)。

  (41)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3)。

  (42)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4)。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7)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1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1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1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复印件。

  (2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21)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2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2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2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6)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2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8)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供)。

  (30)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供)。

  (3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认定文件复印件。

  (33)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技术进步等情况):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表代替。

  (3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4年新政):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表代替。

  (3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8)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9)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0)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1)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2)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于纳税人通过网络方式备案的,办税服务厅收到电子备案电子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6个人所得税优惠

5.6.1—153个人所得税核准类优惠办理(事项取消)

5.6.2—154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准,具体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一下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络为纳税人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6.4—242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业务描述】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

  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7)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报送,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8)提示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8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8.2—159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8)

  (2)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7)

  (3)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10011706)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6)

  (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1)

  (5)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2)

  (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1、10019902)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1)

  (8)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6)

  (9)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5)

  (10)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2、10123403)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2)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三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3)

  (11)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01401)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3)

  (13)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3)

  (14)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3)

  (15)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1)

  (16)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6)

  (17)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5)

  (18)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19)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4)

  (20)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1)

  (21)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2、10061003)

  ——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2)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3)

  (2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7)

  (23)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92301)

  (24)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9)

  (25)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0)

  (26)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1)

  (27)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3)

  (28)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3)

  (29)中央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1)

  (30)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4)

  (31)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1)

  (32)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3)

  (33)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2)

  (34)芦山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4)

  (35)鲁甸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6)

  (36)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3)

  (37)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2002)

  (3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33301)

  (39)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1)

  (40)广深铁路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2)

  (41)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1)

  (42)供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002)

  (43)核工业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2)

  (4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1、10083905)

  (45)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2)

  (46)地方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3)

  (47)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

  (48)企业铁路、公路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8)

  (49)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4)

  (50)血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1)

  (5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2)

  (52)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2)

  (53)已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9)

  (5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0)

  (55)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4)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2)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3)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廉租住房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棚户区改造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5)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9)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0)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3)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4)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15)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16)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17)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18)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武警部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19)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0)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1)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2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证明材料。

  (23)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24)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5)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6)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7)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8)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9)中央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0)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1)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32)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33)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4)芦山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35)鲁甸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36)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7)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转制方案批复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3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9)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0)广深铁路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收购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

  (41)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42)供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供热企业用地证明材料。

  (43)核工业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5)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6)地方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7)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8)企业铁路、公路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49)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50)血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52)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53)已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件。

  ——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5)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5.9土地增值税优惠

5.9.2—161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

  (3)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11129999)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8)

  (5)个人销售住房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

  (6)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5)个人销售住房土地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件。

  (6)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5.11资源税优惠

5.11.2—164资源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资源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5)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6)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7)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2)、(3)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4)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5、06064008)

  (5)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4)

  (6)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6)

  (7)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9)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证明材料。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相关证明材料。

  (4)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铁矿石单独核算课税数量证明材料。

  (5)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相关证明材料。

  (6)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陆上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7)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深水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5.14车船税优惠

5.14.1—167车船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车船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车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99901)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0701)

  (3)警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9999)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9999)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61001、12061002、12061003、12061004、12061006、12061008)

  (6)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11601、12011602)

  (7)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1302)

  (8)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1301)

  (9)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1301)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材料。

  ——渔船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单位证明材料。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警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单位证明材料。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车船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7)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交车船还应提供:

  ①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居民还应提供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9)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内部行驶或作业证明材料。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为纳税人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5.15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5.15.1—168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

  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7064002)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5.16教育费附加优惠

5.16.1—169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是指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教育费附加优惠。

  (减免事项代码:61064002)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6证明办理规范

  证明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开具证明其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进出口业务等税务文书和完税凭证及核销相关文书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2项23个事项。

6.1证明开具

6.1.8—2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业务描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且不影响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不属于该情形。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2)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的报送条件为当原申报资料不能证明完税证明打印错误时提供)。

【基本流程】

  同“6.1.7—17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同时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与原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在办理更正业务时,需收回原完税证明,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表》交纳税人签章,再核发新完税证明。

6.1.21—189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报送资料】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基本流程】

  同“6.1.9—178《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升级规范】

  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6.1.22—252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作废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后作废有关证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关于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管理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作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出口企业)。

【基本流程】

  同“6.1.9—178《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升级规范】

  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8权益维护规范

  权益维护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服务规范,包括需求征集与满意度调查、信息查询、服务投诉、法律救济、信用评价、中介服务及监管等6项9个事项。

8.1纳税人需求(建议)征集与满意度调查

8.1.2—204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为了解纳税人、有关单位对税收工作、税务工作人员的评价开展的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省级业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根据税收工作现状,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税务机关在政务公开、纳税服务、涉税审批、税收征管、税务检查、法律救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2)相关方式的调查在同一年度内最多只能进行一次。

  (3)调查过程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保证调查结果客观、真实、公正。

【升级规范】

  (1)采信与运用其他渠道数据,结合办税服务厅评价器得分、日常工作监控、网络调查等数据,按合理权重计算满意度调查综合得分。

  (2)开展税务干部外部评价工作,统筹运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行风评议等结果对税务干部服务水平、工作质效等情况进行评价。

8.3纳税服务投诉

8.3.1—207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业务描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效不满,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及回访。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

  (2)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电话、信函、网络投诉和外部门转办投诉后,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名投诉,要按照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

  (4)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投诉事实成立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5)纳税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进行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服务质效和侵害权益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税务机关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对留下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了解不满意的原因后,补充调查或做好解释工作。

【升级规范】

  (1)对于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建立上级对下级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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