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 税总发〔2014〕154号 2015年3月1日 执行
2019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9〕85号 2019年8月16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2.0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纳税服务规范落地作为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与1.0版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升级改进:
一是贯彻依法治税,所有规范事项均依法依规进行梳理和完善;
二是深化简政放权,按照国务院决定落实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明确管理方式;
三是充实完善内容,新增省市税务机关“前台”服务事项与规范,补充地税服务事项与规范;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缩短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流程环节;
五是强化权益保护,注重服务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纳税群体;
六是便利基层操作,规范事项按国地税、省市县、审批和备案类等区分标注。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规范2.0版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抓落实、抓落地、抓办税窗口服务,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按时到位。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和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协调和参与。要统一制定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提前做好办税服务厅压力测试和人财物后勤保障等各项具体工作,密切跟踪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落地情况。
二、做实培训与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省税务机关要对照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与1.0版的差异迅速拟定培训计划和教案,在2015年2月中旬完成办税服务厅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时要把规范内容学习和实际业务操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同时,要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纳税人学堂和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纳税人开展落地措施的宣传,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增进社会各界对推行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认同与支持。
三、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做好前后台衔接和部门间协作
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要求做好文件清理工作,在统一规范“前台”纳税服务的同时,切实加强“后台”税收征管,及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优化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实现前后台税收业务的顺利衔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要及时修改税收征管软件及相关应用软件,做好信息化配套衔接工作,以适应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新要求。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定期通报情况,及时会商解决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在推进纳税服务规范2.0版落地的同时,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四、按季更新维护,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规范动态升级机制
为保证纳税服务规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纳税服务规范2.0版将以活页形式下发,并采取按季度更新相关页码的方式,保持与新的税收政策、制度口径一致。为使纳税服务规范相关内容得到及时更新,今后税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在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前应会签纳税服务司。各省税务机关应从2015年起在每个双月的25日前将阶段性实施情况和意见建议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为了保证纳税服务规范的一致性,今后省以下税务机关应以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对外,不再自行编印地方版纳税服务规范。为鼓励各地创新,各地在确定新一年度纳税服务创新项目前应书面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经税务总局评估确认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择机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具备条件的将统一纳入基本规范或升级规范,真正实现“凡纳税服务事项都以规范为准”。
五、实行追踪问效,进一步加强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纳税服务规范2.0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将运行情况分别纳入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绩效考核范围,按照科学合理、普遍适用原则,设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指标。要防止推诿扯皮、消极应付,通过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职责不明晰、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等情况,对确实影响推行工作进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各省请通过可控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纳税服务司/综合处 下载)
前言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是税务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成果,有利于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1.0 版)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试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平稳,社会各界反应良好,服务成效日益显现。结合《规范》1.0 版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为更好地满足广大纳税人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对 《规范》1.0 版内容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和提升优化,最终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 版),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规范》2.0 版与《规范》1.0 版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升级改进:一是贯彻依法治税,所有规范事项均依法依规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深化简政放权,调整缩减审批事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三是充实完善内容,新增省市税务机关规范事项,补充地税业务规范事项;四是提升服务水平,缩短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流程环节;五是强化权益保护,注重服务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纳税群体;六是便利基层操作,规范事项按国地税、省市县、审批类等区分标注。
《规范》2.0 版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 9 类 76 项 236 个服务事项1372 个服务规范。9 类分别为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每一类包括概述和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并标注省市县、国地税服务事项,最后用“附表”简明概括该类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便于读者理解《规范》2.0 版内容,附录部分对一些术语作了解释;以《服务事项类别表》的形式列示每个服务事项的税务类别、审批类型、业务层次。
《规范》2.0版每个服务事项均设置了编码,格式为“0.0.0—000”,用于服务规范的定位与检索。编码第一个数字为各部分的顺序号,第二个数字为服务类别在所属部分的顺序号,第三个数字为服务事项在所属服务类别的顺序号,最后的三位数字为服务事项总顺序号。如“5.5.1—151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该服务事项属于“5 优惠办理规范”部分“5.5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中的第1个服务事项,是全部服务事项中的第151个。
服务规范分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基本规范是指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和征管流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的税务机关必须做到的基础性服务规范。升级规范是指在总结归纳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的创新服务措施基础上,按照税收现代化要求制定的提升性服务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组织实施升级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从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推行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规范》2.0 版本,并以活页形式按季动态升级维护;2016 年年底前将形成《规范》3.0 版本,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改进《规范》后续升级办法,根据税收政策制度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规范》内容,实现经常性动态升级。
通过推行《规范》并不断升级完善,逐步构建规范、现代、文明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实现税收现代化。
1 税务登记规范
税务登记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 8 项 20 个事项。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按时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主动获取工商、质监等部门登记信息,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及时纳入登记管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1.1 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5)根据工商、质监部门信息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并通知纳税人。
(6)建立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机制,相关部门同步办理,证照统一发放。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1.2—002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7)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1.3—003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基本流程】
同“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1.4—004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内容,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个人基础信息登记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1.5—005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扣缴义务人登记预申请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2 变更登记
1.2.1—006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基本流程】
同“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变更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2)纳税人提出变更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2.2—007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税务变更登记预申请服务。
(2)纳税人提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由受理方办理,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2.3—008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 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按规定收缴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收缴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将相关征管资料交纳税人签收,并通知迁入地税务机关。
(6)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出预申请服务。
(2)对于在京津冀三地间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不做注销清算。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2.4—009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 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迁出地税务机关移交的相关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入预申请服务。
(2)税收资质互认。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等)在京津冀三地间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承接时不再审核调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3 停复业登记
1.3.1—010 停业登记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停、复业报告书》2 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停业登记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3.2—011 复业登记
【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停、复业报告书》2 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停、复业报告书》,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业处理,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返还收存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复业登记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4 注销登记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08。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 IC 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3)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若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5)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按规定收缴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收缴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
(6)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即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7)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8)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4.2—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08。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3)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按规定收缴设备。
(5)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6)本事项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7)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即时办结。
(8)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5 遗失补办
1.5.1—014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业务描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6 报告备案登记
1.6.1—015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存款账户账号信息,1 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6.2—016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1 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报告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7 报验登记
1.7.1—017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 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服务,实现网上向经营地税务机关传递、税务机关实行网上报验查询。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7.2—018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业务描述】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08。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升级规范】
(1)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予以确认。纳税人可不报送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业务。
1.7.3—019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 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网上办理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提供同城通办业务。
1.8 非正常户处理
1.8.1—020 非正常户解除
【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3)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本事项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非正常户解除预申请服务。
(2)提供同城通办业务。
说明:
1. 本表对税务登记的 20 个服务事项及与其对应的服务方式,以“√”“×”和“☆”的形式一一对应明确。其中:“√”表示基本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应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升级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不适用的服务方式。
2. 本章正文部分主要从,办税服务厅角度明确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和服务规范等事项,对每个服务事项对应的服务方式没有作具体明确的,而是在本表中统一作对应标注,以避免重复。
3.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服务过程中,除应按照本章正文要求操作外,还应落实本表列明服务方式的具体要求。
2 税务认定规范
税务认定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税务资格、征收方式认定等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 5 项 36 个事项。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1.1—0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批。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2。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提示纳税人申请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
(5)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
2.1.2—0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标准)
【业务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 5 条规定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批。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2。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基本流程】
同“2.1.1—0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由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提示纳税人申请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
(5)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
2.1.3—023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外)、选择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批。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2。
【报送资料】
(1)《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2)证明符合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基本流程】
同“2.1.1—0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
2.2 征收方式认定
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予以认定。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基本流程】
2.2.2—02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业务描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04。
【报送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国税、地税联合调整纳税定额。
2.2.3—026 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
【业务描述】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能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印花税核定。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15 个工作日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15 个工作日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3.1—027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依法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2—028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3—029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从事以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 ISO 9000、ISO 14000 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4—030 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5—031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从事飞机维修的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6—032 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情况材料。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7—033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8—034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9—035 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按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的合同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10—036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 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11—037 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按规定可享受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国内自产自销铂金企业提供)。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时提供)。
【基本流程】
同“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4.1—038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之前,
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0。
【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将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退税账户证明。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2—039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0。
【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2)变更项目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资料。
(3)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的,提供“2.4.1—038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中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所应提供的资料。
【基本流程】
同“2.4.1—038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3—040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0。
【报送资料】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本事项在出口企业按规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4—041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业务描述】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提供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经税务机关予以确认。
国税业务。
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0。
【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1 份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5 其他事项认定
2.5.1—042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白酒)
【业务描述】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20%或以上的,应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41。
【报送资料】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2)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实现网上申请和进度查询。
2.5.2—043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卷烟)
【业务描述】
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40。
【报送资料】
(1)卷烟牌号规格、类别。
(2)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3)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情况说明。
(4)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2.5.3—044 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
【业务描述】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9。
【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者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5.1—042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白酒)【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2.5.4—045 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业务描述】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4。
【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5.1—042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白酒)【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2.5.5—046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
【业务描述】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58。
【报送资料】
(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 份。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 份。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3)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 份。
——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 12 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 份。
——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 12 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5)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 份。
——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 12 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6)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 份。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 12 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备案事项: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签收《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审批事项: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5.6—047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业务描述】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办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后予以许可。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235)。
【报送资料】
(1)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4 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保证说明。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注销:
——注销税务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2.2—02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5.7—048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业务描述】
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向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55。
【报送资料】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5.8—049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业务描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54。
【报送资料】
(1)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工商营业执照。
(2)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境内主管控股股东情况说明。
(4)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5)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6)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7)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8)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9)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10)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说明。
(11)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地说明。
(12)变更理由及情况说明。
【基本流程】
同“2.5.7—048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2.5.9—050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业务描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53。
【报送资料】
(1)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工商营业执照。
(2)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境内主管控股股东情况说明。
(4)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5)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6)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7)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8)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9)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10)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说明。
(11)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地说明。
【基本流程】
同“2.5.7—048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实现网上预审和进度查询。
2.5.10—051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业务描述】
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相关业务,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者接受劳务,在签订有关合同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项目备案,包括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四项内容。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应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中文译本及相关资料。
(2)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应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3)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应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等资料。
(4)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应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提醒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5.11—052 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业务描述】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报送成本分摊协议。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51。
【报送资料】
成本分摊协议。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2.5.12—053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业务描述】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省级业务。
【报送资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 份及电子数据。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省税务机关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收到反馈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2.5.13—054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业务描述】
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需续签,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50。
【报送资料】
(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2 份。
(2)现行预约定价安排复印件。
(3)相关年度执行安排情况的报告。
(4)说明现行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证明材料,以及所要求续签安排年度的相关预测情况等。
(5)说明一直遵守原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的相关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务机关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纳税人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
【升级规范】
网上预申请服务。
2.5.14—055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07。
【报送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接收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处理。
(3)接收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免填单服务;网上预申请服务。
2.5.15—056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
【业务描述】
企业发生跨境重组业务并选择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资料,按规定转相应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58。
【报送资料】
(1)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提供: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 份。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2)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
——《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登记/审批申请表》2 份。
——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 12 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基本流程】
(1)备案事项同“2.5.10—051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基本流程】”。
(2)审批事项同“2.5.5—046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备案事项: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审批事项: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备案事项:网上预申请服务。
(3)审批事项:网上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说明:
1. 本表对税务认定的 36 个服务事项及与其对应的服务方式,以“√”“×”和“☆”的形式一一对应明确。其中:“√” 表示基本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应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升级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不适用的服务方式。
2. 本章正文部分主要从办税服务厅角度明确税务认定所需的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和服务规范等事项,对每个服务事项对应的服务方式没有作具体明确的,而是在本表中统一作对应标注,以避免重复。
3.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认定服务过程中,除应按照本章正文要求操作外,还应落实本表列明服务方式的具体要求。
3 发票办理规范
发票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规范,包括 5 项 27 个事项。
3.1 发票领用
3.1.1—057 增值税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 25 份。
(6)对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8)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 A 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 2 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9)提示纳税人网上认证、抄报税办理和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发行事宜。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2)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3)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4)提供免填单服务。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2—05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05。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 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按照省税务机关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3—059 普通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同“3.1.1—057 增值税发票核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预申请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4—060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可由其总机构选择向总机构所在地省、市税务机关申请。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5—061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业务描述】
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需要办理担保的,收取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或要求提供保证人;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6)提示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和缴销手续。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1.6—062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 A 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 2 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6)提示纳税人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变更事宜。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
(2)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3)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4)提供免填单服务。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7—063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3.1.6—062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 A 级的纳税人按需调整其用量。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络预申请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8—06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限额、领用限量、开票机数量(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通知经办人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服务单位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后到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9—065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相关变更信息,符合的即时变更纳税人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不予受理原因。
(2)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损坏,而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10—066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收缴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并转下一环节处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11—067 发票发放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 IC 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5)纳税信用为 A 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 3 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为 D 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升级规范】
(1)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
(3)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12—068 发票退回
【业务描述】
因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 IC 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2 发票开具
3.2.1—069 专用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预登记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填写申请表、缴纳税款、自行开具发票。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2.2—070 普通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涉及差额征收和减免税款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预登记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填写申请表、缴纳税款、自行开具发票功能。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2.3—071 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业务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普通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3.2.4—07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审核后开具。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3。
【报送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 份。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 IC 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经办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升级规范】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或办税服务厅将拟开具红字发票数据录入红字发票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取得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后,即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2.5—073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核对后开具。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3。
【报送资料】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发放《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升级规范】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或办税服务厅将拟开具红字发票数据录入红字发票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取得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后,即可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3 发票验旧
3.3.1—074 发票验旧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3)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接收除增值税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电子开具信息,征管系统自动比对、查验。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3.2—075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接收纳税人按月报送的存根联报税信息,并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比对正确的数据予以接收。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 IC 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 IC 卡,核对报送数据是否准确,准确的即时办结;不准确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2)因更换金税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因更换金税卡或金税盘、税控盘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 IC 卡或报税盘、金税盘、税控盘数据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因硬盘、金税卡或金税盘、税控盘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报送存根联报税信息。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报送存根联报税信息。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3.3—076 发票认证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识别、确认。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发放《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如认证不符,按规定处理。
(3)提示纳税人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报送扣抵联认证信息。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纳税人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报送扣抵联认证信息。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3.4—077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于客观原因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7。
【报送资料】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3.3.5—078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6。
【报送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 份。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抵扣;审核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4 发票缴销
3.4.1—079 发票缴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5 发票相关服务
3.5.1—080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区分所丢失专用发票联次不同、丢失前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相符的不同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5.2—081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业务描述】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同“3.5.1—080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纳税人发票挂失后需要票据入账的处理手续。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5.3—082 发票真伪鉴别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级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别发票的,税务机关告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为假发票或是真发票但各联次开具信息不一致的,当场收缴,转相关部门协查。
(4)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鉴别发票的,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发票鉴别服务,纳税人在网上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相关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移动终端发票鉴别服务,纳税人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系统自动比对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3)提供固定电话语音或人工发票信息查询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5.4—083 有奖发票兑奖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为发票中奖者及垫付奖金者兑付奖金。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奖发票,垫付奖金者应提供发票兑奖联。
(2)中奖单位和垫付奖金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奖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中奖个人身份的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兑付奖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升级规范】
(1)提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话费充值方式的兑奖服务。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说明:
1.本表对发票办理的 27 个服务事项及与其对应的服务方式,以“√”“×”和“☆” 的形式一一对应明确。其中:“√” 表示基本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应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升级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不适用的服务方式。
2.本章正文部分主要从办税服务厅角度明确发票办理所需的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和服务规范等事项,对每个服务事项对应的服务方式没有作具体明确的,而是在本表中统一作对应标注,以避免重复。
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发票办理服务过程中,除应按照本章正文要求操作外,还应落实本表列明服务方式的具体要求。
4 申报纳税规范
申报纳税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申报、缴纳、解缴、退还税费等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 26项 56 个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均应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税务人员应按减免税管理规定,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备案、审批信息进行核对,在核对一致情况下,如实完整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4.1 增值税申报
4.1.1—08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各 3 份。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或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 IC 卡或报税盘。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报送《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6)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7)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8)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9)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清单。
(10)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 IC 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1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2)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13)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4)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5)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报税收优惠栏目。
(3)录入申报信息,为使用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报税。
(4)进行“一窗式”比对。
(5)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6)防伪税控纳税人“一窗式”比对通过的,完成 IC 卡(报税盘)清零解锁;比
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处理后,完成 IC 卡(报税盘)清零解锁。
(7)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8)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2—08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各 3 份。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3)机动车经销企业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 消费税申报
4.2.1—086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卷烟生产企业应报送: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次年 1 月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2)批发卷烟的消费税纳税人应报送:
——《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3 份。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
(3)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5)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基本流程】
同“4.1.2—08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2—087 酒类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酒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酒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2)白酒生产企业应提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3)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的,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5)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6)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基本流程】
同“4.1.2—08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酒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3—088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6)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按月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 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4.1.2—08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4—089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小汽车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基本流程】
同“4.1.2—08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5—090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 250 毫升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其他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基本流程】
同“4.1.2—08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其他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3 营业税申报
4.3.1—091 营业税申报
【业务描述】
营业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除外)。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3)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相应纳税申报表 3 份。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5)适用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基本流程】
同“4.1.2—08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4 车辆购置税申报
4.4.1—092 车辆购置税申报
【业务描述】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应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应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应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3 份,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应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应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留学人员自用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国产小汽车准购单》的原件、复印件。
——来华专家自用车辆,应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其他车辆,应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含)以上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原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规定程序核对是否属于免税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升级规范】
(1)车辆购置税可由车辆经销商代理或代办。
(2)提供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服务。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 企业所得税申报
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3 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 10 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应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2—094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3 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5.3—095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及附表各 3 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 3 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对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4—096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3 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5—097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基本流程】
同“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6—09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施指定扣缴的除外)。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3 份。
(2)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5.7—09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施指定扣缴的除外)。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3 份。
【基本流程】
同“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5.8—10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各 3 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 3 份。
(3)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对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非居民合同网上备案。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或报送资料。
4.5.9—10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3 份。
【基本流程】
同“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激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6 个人所得税申报
4.6.1—102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业务描述】
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2)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省税务机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 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申报、缴税服务。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6.2—103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业务描述】
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 表)》3 份。
(2)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 表)》3 份。
(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处或者 2 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3份,同时附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
【基本流程】
同“4.5.1—09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7 房产税申报
4.7.1—104 房产税申报
【业务描述】
房产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 3 份,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税源登记,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8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4.8.1—105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 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3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基本流程】
同“4.7.1—104 房产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税源登记,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9 土地增值税申报
4.9.1—106 土地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4.7.1—104 房产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9.2—107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3 份。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5)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6)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6)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7)本事项办结时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8)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0 耕地占用税申报
4.10.1—108 耕地占用税申报
【业务描述】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获准占用耕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提供实际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的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 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1 资源税申报
4.11.1—109 资源税申报
【业务描述】
资源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就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3 份。
(2)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3 份。
(3)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应报关《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3 份。
【基本流程】
同“4.10.1—108 耕地占用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关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2 契税申报
4.12.1—110 契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4.10.1—108 耕地占用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 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契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通过与土地、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交换信息的方式提供一体化服务管理,提供免填单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3 印花税申报
4.13.1—111 印花税申报
【业务描述】
印花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3 份。
【基本流程】
同“4.10.1—108 耕地占用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或发售印花税票;发售印花税票的,应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4 车船税申报
4.14.1—112 车船税申报
【业务描述】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各 3 份。
②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各 3 份。
③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④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上述第④—⑥项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不办理申报手续,不报送相应申报表。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首次申报后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
息生成申报表;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免予填写表单。
(4)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5 烟叶税申报
4.15.1—113 烟叶税申报
【业务描述】
烟叶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烟叶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烟叶收购情况表》。
【基本流程】
同“4.10.1—108 耕地占用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 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6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4.16.1—1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3 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 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主附税由同一税务机关管辖的可不单独申报,与主税种同时缴纳。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7 基金(费)申报
4.17.1—11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3 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缴纳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款。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缴纳基金,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申报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7.2—116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营业税或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各 3 份。
(2)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3 份。
【基本流程】
同“4.17.1—11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费,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申报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7.3—117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3 份。
【基本流程】
同“4.16.1—1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主附税由同一税务机关管辖的可不单独申报,与主税种同时缴纳。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申报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8 定期定额户申报
4.18.1—118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份(增值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 份(消费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3 份(营业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5)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可不办理申报手续,不报送相应申报表。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7)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户可由市场主办方代为征收税款。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或固定电话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18.2—119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 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或固定电话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19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4.19.1—120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未开具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3 份。
【基本流程】
同“4.18.2—119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4.20 委托代征申报
4.20.1—121 委托代征申报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3 份。
(2)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受托代征方是否具有委托代征资格,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受托代征方提供申报办税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受托代征方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受托代征方,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申报服务。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1 代扣代缴申报
4.21.1—122 扣缴义务人申报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情况。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 份。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3 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申报服务。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
4.21.2—123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 份。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 份(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报送)。
(3)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4)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际、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提示扣缴义务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关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1.3—124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次月 15 日内申报入库扣缴的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入库。
非居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的,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 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 份或电子信息。
——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或电子信息。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月度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 份或电子信息。
——年度申报报送《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 份或电子信息。
——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或电子信息。
(3)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 份及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 份。
(5)扣缴义务人办理非居民个人所得申报的,应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 份。
(6)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同“4.21.2—123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21.4—125 扣缴车船税申报
【业务描述】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3 份或电子信息。
【基本流程】
同“4.21.2—123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
4.2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4.22.1—126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业务描述】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按季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资产负债表》2 份。
(2)《利润表》2 份。
(3)《现金流量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各 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相应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存档。
(3)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4.23 重大涉税情况报告
4.23.1—127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业务描述】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2 份。
(2)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上签署受理意见,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办理时限提速至即时办结。
4.23.2—128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部分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报告服务。
4.23.3—129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业务描述】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 30 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录入相关信息,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报告服务。
4.24 延期申报纳税
4.24.1—130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03。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告知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提速至 4 个工作日。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24.2—13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02。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 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4.24.1—130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办理时限提速至 12 个工作日。
4.25 退(抵)税办理
4.25.1—132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业务描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3 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5)手工退库的,税务机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6)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升级规范】
(1)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申请办理时限提速至 13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25.2—133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业务描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0。
【报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 3 份。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 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出口发票。
(7)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8)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0)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视同自产货物,还应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2)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3)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应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4)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原件。
(15)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销售合同。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16)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7)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18)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应提供:
——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 22 栏“备注”中,并补充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19)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 9 条第(4)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
——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 4 月 30 日前报送)。
——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3 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正式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21)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22)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应提供: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研发机构提供)。
——付款凭证(研发机构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申报电子信息是否通过预申报,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审批同意的,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的地区,由确定的试点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6)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
(3)办理时限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办结。
4.25.3—134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业务描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0。
【报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3 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 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 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8)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0)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1)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2)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应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3)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还应提供: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即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4)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3 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正式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16)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应提供: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研发机构提供)。
——付款凭证(研发机构提供)。
【基本流程】
同“4.25.2—133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申报电子信息是否通过预申报,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审批同意的,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的地区,由确定的试点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6)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
4.25.4—13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业务描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0。
【报送资料】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生产企业)应提供: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 3 份。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应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②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应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③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①项原始凭证。
上述第①、②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②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③《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外贸企业)应提供: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基本流程】
同“4.25.2—133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申报电子信息是否通过预申报,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审批同意的,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的地区,由确定的试点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6)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办理时限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办结。
4.25.5—136 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因符合规定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0。
【报送资料】
(1)企业关于延期申报的申请。
(2)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本事项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25.6—137 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业务描述】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因质量原因,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3、24034、24035。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3 份。
(2)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副本。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应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原税务机关申请。
(2)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实纳税人身份、核对报送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复印件和退车发票、退车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其他资料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表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4)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可予退税的,在受理退税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税款退库的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5)不予退税的,在受理退税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办理时限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办结。
4.25.7—138 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业务描述】
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或在2年内恢复所占用、损毁耕地原状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3 份。
(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临时占用耕地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或在 2 年内恢复所占用、损毁耕地原状的证明及复印件。
(6)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到开具完税凭证的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实纳税人身份、核对报送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复印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税务机关留存,其他资料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表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4)耕地占用税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可予退税的,在受理退税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税款退库的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5)不予退税的,在受理退税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申请服务。
4.26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4.26.1—139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业务描述】
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的方式,利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人员向纳税人提供《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开户银行在《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
(3)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的,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电子缴税系统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4)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实行批量扣税,非定期定额户申报成功后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等系统自动划缴税款。
说明:
1. 本表对申报纳税的 56 个服务事项及与其对应的服务方式,以“√”“×”和“☆”的形式一一对应明确。其中:“√”表示基本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应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升级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不适用的服务方式。
2. 本章正文部分主要从办税服务厅角度明确申报纳税所需的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和服务规范等事项,对每个服务事项对应的服务方式,没有作具体明确而在本表中统一作对应标注,以避免重复。
3.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服务过程中,除应按照本章正文要求操作外,还应落实本表列明服务方式的具体要求。
5 优惠办理规范
优惠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 16 项 30 个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5.1 增值税优惠办理
增值税优惠按办理方式分类,包括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
5.1.1—140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19。
【报送资料】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应提供: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 份。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应提供: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 份。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 2 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 2 类油品相关的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1.2—141 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具体包括: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
(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6)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7)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8)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9)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1)黄金、铂金及铂金制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22、24026、24020。
【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 份。
(2)退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进行产品或企业资格认定的优惠事项,纳税人需按相关文件及政策提供相应的产品、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5)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基本流程】
同“5.1.1—140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1.3—142 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增值税优惠。
(2)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25、24027、24028。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核。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7 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1.4—143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2)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
(3)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
(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
(6)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
(7)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优惠。
(8)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增值税优惠。
(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10)黄金、钻石交易增值税免税优惠。
(11)血站增值税优惠。
(12)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优惠。
(13)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
(14)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优惠。
(15)边销茶增值税优惠。
(16)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
(17)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1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
(19)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
(20)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
(21)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
(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
(23)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
(2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优惠。
(2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增值税优惠。
(26)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27)撤销金融机构清算增值税优惠。
(28)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
(29)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30)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优惠。
(31)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
(32)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
(33)个人转让著作权增值税优惠。
(34)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增值税优惠。
(3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
(3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优惠。
(37)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优惠。
(38)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
(39)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
(40)美国 ABS 船级社增值税优惠。
(41)电影产业增值税优惠。
(4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优惠。
(4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提供《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2 份。
(2)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产品等级证明,或者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技术质量合格报告,或者产品质量执行标准,或者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经营许可证明、执业登记证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相应的产品、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2 消费税优惠办理
消费税优惠按办理方式分类,包括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
5.2.1—144 消费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消费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43。
【报送资料】
(1)《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3 份。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3)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6)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9)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抽捡的书面承诺(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10)《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1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12)《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1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14)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5)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5.1.1—140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未收到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或需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除外)。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2.2—145 消费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消费税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2)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43。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3)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6)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9)《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10)《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11)《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提供)。
【基本流程】
同“5.1.3—142 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核。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7 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2.3—146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2)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4)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5)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6)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业务描述】第(1)—(4)项”消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需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证明、检测报告的,提供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相关证明材料。
(3)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基本流程】
同“5.1.4—143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3 营业税优惠办理
营业税优惠按办理方式分类,包括核准类、事后备案类。
5.3.1—147 营业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营业税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营业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营业税优惠。
(2)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优惠。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营业税优惠。
(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
(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营业税优惠。
(6)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营业税优惠。
(7)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营业税优惠。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优惠。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材料。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2)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优惠办理: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⑤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雇工 8 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营业税优惠办理: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④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雇工 8 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项目具体承包商和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7)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优惠办理: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明原件、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②继承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5.1.3—142 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核。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 7 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7 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3.2—148 营业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营业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营业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婚姻介绍服务营业税优惠。
(2)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
(3)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
(5)殡葬服务营业税优惠。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业税优惠。
(8)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1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12)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营业税优惠。
(13)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业税优惠。
(14)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15)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
(16)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优惠。
(17)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营业税优惠。
(18)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营业税优惠。
(19)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税优惠。
(2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营业税优惠。
(21)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营业税优惠。
(2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营业税优惠。
(2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24)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营业税优惠。
(25)专项国债转贷营业税优惠。
(26)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营业税优惠。
(27)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营业税优惠。
(2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营业税优惠。
(2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优惠。
(30)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
(31)中国期货保障基金公司营业税优惠。
(32)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优惠。
(33)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优惠。
(3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业税优惠。
(35)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3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业营业税优惠。
(37)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
(38)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营业税优惠。
(3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优惠。
(40)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41)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营业税优惠。
(42)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4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营业税优惠。
(44)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
(45)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营业税优惠。
(46)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税优惠。
(47)大学科技园营业税优惠。
(48)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