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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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6年3月14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96〕后财字102号  1996年3月14日  执行

正文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