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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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6年2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6〕14号  1996年2月14日  执行

2007年8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军队系统个人所得税征缴办法及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7〕402号  2007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第四条规定停止执行。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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