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5月29日 (四) 13:47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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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吨汽油 = 1388升汽油

税率

税目 税率 计量单位 征收环节 适用法规 适用起止时间 备注
汽油 0.2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含铅汽油 0.28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无铅汽油 0.2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含铅汽油 1.4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无铅汽油 1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汽油 1.12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14年11月29日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汽油 1.4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汽油 1.52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5年1月13日至2023年6月29日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汽油、烷基化油(异辛烷) 1.52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3年6月30日至今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以外购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已税汽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汽油数量 + 本期外购汽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汽油数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本期外购柴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1.2元/升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已税汽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数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1.2元/升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10%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10%) ÷ (1 - 10%)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10%)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10%)

申报表格

序号 名称 文件名 文号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3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4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适用法规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2008年11月5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修改 2009年2月25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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