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09:14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历史沿革

2009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