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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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1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

  本公告所述燃料油,是指产品编码为“27101922”的产品。

  二、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述燃料油适用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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