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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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7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99号 2002年7月8日 执行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34号 2006年3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2年度30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