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11年3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22号  2011年4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

  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按本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